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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聚飞光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082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4,688,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4.6881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4,688,1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201,769.21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4,486,330.7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了“亚会A验字[2020]0015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70,468.8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惠州LED产品扩产项目56,689.7554,689.75
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779.0615,779.06
合计72,468.8170,468.81

二、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惠州聚飞将与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近日,惠州聚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四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惠州聚飞作为聚飞光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聚飞光电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聚飞光电、惠州聚飞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四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惠州聚飞在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账户名称: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 号:15000103461196

截至2020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7,790,600.00元。该专户仅

用于惠州聚飞“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户名称: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 号:676062888截至2020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惠州聚飞“惠州LED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账户名称: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 号:8110301011900526692截至2020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惠州聚飞“惠州LED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账户名称: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

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 号:2009463372000185截至2020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6,695,730.79元。该专户仅用于惠州聚飞“惠州LED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聚飞光电、惠州聚飞保证上述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聚飞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二)、聚飞光电、惠州聚飞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聚飞光电、惠州聚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聚飞光电和惠州聚飞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聪伟、林海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惠州聚飞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惠州聚飞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惠州聚飞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惠州聚飞、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在国金证券书面通知送达专户银行之前,专户银行仍有权按原约定执行。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聚飞光电、惠州聚飞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聚飞光电、惠州聚飞、专户银行、国金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聚飞光电、惠州聚飞分别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四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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