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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鼎宇佑”)于2020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曹阳、项坚、黄门马、叶兴波、裘学初、周为利:

我局发现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汉鼎宇佑原控股股东吴艳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汉鼎宇佑资金的行为,占用总金额为14,090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己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虚增营业收入

2018年6月-12月,汉鼎宇佑控股子公司好医友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2019年,好医友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668.83万元、2043.44万元、1218.11万元。

3、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3日,汉鼎宇佑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2020年2月29日,汉鼎宇佑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585.68万元,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汉鼎宇佑时任总经理黄门马、现任董事会秘书叶兴波对上述三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项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为利、时任财务总监裘学初对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事项负有责任;现任董事长、时任代财务总监曹阳对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吴艳作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吴艳的一致行动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占用总金额为14,090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将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6号)

2、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9号)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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