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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4.4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广发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其配偶杨亚妮女士对其中的2亿元敞口额度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提款期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北京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开立银承、保函缴纳20%保证金。前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免除收取担保费用。

由于李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亚妮女士为李军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军先生和杨亚妮女士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

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担保事项。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2年5月17日实施完毕,以实施时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5,518,938股后的2,527,382,5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股权激励》、《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40元/股调整为3.35元/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万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股权激励》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手续。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2022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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