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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该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为配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广发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和广发银行澳门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7亿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李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兼董事长,杨亚妮女士为李军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军先生和杨亚妮女士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担保是正常的企业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已将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前交我们事前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马传刚、王晋勇、叶金福 2019年8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晋勇

叶金福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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