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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3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1-047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购买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金融市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符合香港证券市场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持有的NETJO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云想科技”,股票代码:2131)股票,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交易方式、交易时机、交易价格、签署相关交易文件等,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金融市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议案》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做好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协调衔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公司内部制度中存在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修订情况进行同步修订。此外,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议对公司内部制度中董事会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使其与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的内容保持一致,提高公司决策效率,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该项议案分拆成如下子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任霁月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任霁月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23日

附件:

任霁月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7月至今,任职于公司证券投资部。截至目前,任霁月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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