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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方案和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瑞德、夏永祥、崔晓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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