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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纳千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如出现以下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证监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0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如股东大会拟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会议的登记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五条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

(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授权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列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

第三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应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

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三十六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以选举董事为例,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七)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应选出的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按上述制度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八)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提案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权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报酬的支付方法及保险事宜;

4、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5、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6、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7、重大资产重组;

8、股权激励计划;

9、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9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并讨论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负责根据监票人对表决票的清点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同时决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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