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24 号《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对关注函提及的需要本所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汇报如下,请贵部审核。
关注函第3项:《公告》显示,因与中汇传媒债务纠纷,你公司银行账户于2021年12月27日被冻结1,351.12万元,后于2022年4月2日被解除冻结,后续中汇传媒以追加利息及违约金为由,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加诉讼请求额1,982.14 万元,公司银行账户于2022年4月24日被再次冻结,但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如是,请参照问题1补充披露具体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一)查阅荣科科技公告以及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就上述担保情况涉及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况的进展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公司相关账户已解除冻结。
(二)查阅荣科科技工商信息、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未见其他司法冻结事项。
(三)获取荣科科技管理层关于或有事项的声明,确认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四)取得荣科科技的企业信用报告,检查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情形。
(五)以2022年4月18日为基准日,对母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二次发函。确认公司各银行账户的余额、存储状况及是否受限等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六)取得公司关于解除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账户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结合
网银查询确认前述账户已解除冻结。
(七)查阅公司银行账户最新的网银使用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均已解除冻结,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逸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佟海光 | |
2022年 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