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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盛:三盛教育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解释15号和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解释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企业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和解释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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