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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教育: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三盛教育 公告编号:2020-046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由董事长林荣滨先生召集,并于2020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0人,实际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0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议案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拟增补牛大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到第四届届董事会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同意聘任曹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股票的议案》

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计划,董事会拟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公司所有共计3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3.34万股,回购价格为5.91元/股。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目前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139%。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支付回购款共计1,142.6394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回购数量为85.86万股,公司总股本由377,098,455股变更为376,239,855股。公司拟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合计持有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193.34万股,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且完成上述回购事项,公司总股本将由376,239,855股变更为374,306,455股,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为374,306,45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的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709.8455】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430.6455】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7,709.845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37,430.645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新增)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
第四十四条(新增)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不同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新增)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 “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六十三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

序号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

序号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决策权限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其他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决策权限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其他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 “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 “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和《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的制度全文。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议案》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职,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同意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表决结果:公司全体董事已对该议案均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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