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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

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的被告(反诉原告)支付金额为58,814,21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814,2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的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金额为68,466.10元以及逾期解除股权质押违约金(以61,214,7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付至2021年5月20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目前为一审判决,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公司正在与律师沟通、评估是否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被告(反诉原告)亦可能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什”)、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润科技”)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依据相关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一什向公司支付澳润科技100%股权交易事项的第三期转让对价款58,814,21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日的金额为1,940,868.93元),并由澳润科技承担相应的

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上海一什、澳润科技的银行存款60,755,078.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上海一什作为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就前述诉讼事项(即“本诉”)提出反诉,上海一什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447,146.73元以及赔偿其损失18,919,030.25元,并申请法院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暨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初5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8,814,210元;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814,2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解除股权质押违约金(以61,214,7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付至2021年5月20日止);

4、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68,466.10元;

5、对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45,575.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5.8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1,159.52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6,815.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16.21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699.23元;反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公司正在与律师沟通、评估是否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被告(反诉原告)亦可能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本诉事项,根据法院已完成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分析已查封财产的可回收性并全面考虑了诉讼周期、资产过户手续、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变现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后,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176.28万元。

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届满后,如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均不上诉,则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具体影响,届时将根据公司实际收回的资金或财产保全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与尚未收

回的款项差额确定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坏账准备金额,并且存在对该笔款项需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可能(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如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将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如公司或被告(反诉原告)决定提起上诉,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具体影响,如公司最终胜诉,届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资金或财产保全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与尚未收回的款项差额确定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坏账准备金额,并且存在对该笔款项需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可能(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如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将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针对本次反诉事项,如公司最终败诉,届时公司将根据法院最终的裁定金额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

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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