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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可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或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关系活动记录;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和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直接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参观、采访和座谈)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一);公司就沟通过程和沟通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参与沟通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沟通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活动内容和记录进行事后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泄漏。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并全程参加。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5日

附件一 :

承 诺 书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及/或公司) 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及/或公司)于 年 月 日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本人(及/或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及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沟通过程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可另附页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参加人员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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