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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目 录 页 次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12

亚会A专审字(2020)0000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海联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19 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海联讯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联讯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联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海联讯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启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汪红宁

中国·北京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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