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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龙哲 杨晓樱

2020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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