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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69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中的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沈道富 朱永平 刘林青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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