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6 证券简称:三丰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0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85,04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3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丰智能”)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69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26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实意见。
3、2019年4月27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5月8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9年6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7月27日,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9年7月3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2日限售期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 | 三丰智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三 |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需达到:相比2018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注:净利润以股份支付费用不做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经审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139.30万元,加回股份支付费用1536.75万元后的金额为28676.05万元,较2018年度增长21.78%,高于8%的考核条件,公司业绩符合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
四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根据其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本次可解除 | 275名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269名激励对象其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可以解锁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的100%。 |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85,048股。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85,048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4033%。具体如下:
注:何维先生于2020年1月15日被聘任为副总经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陈绮璋 | 董事、副总经理 | 50.40 | 20.16 | 30.24 |
张蓉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50.40 | 20.16 | 30.24 |
吴建军 | 副总经理 | 50.40 | 20.16 | 30.24 |
李静岚 | 副总经理 | 50.40 | 20.16 | 30.24 |
徐恢川 | 副总经理 | 50.40 | 20.16 | 30.24 |
何维 | 副总经理 | 75.60 | 30.24 | 45.36 |
核心骨干员工(263人) | 4,693.66 | 1,877.46 | 2,816.20 | |
合计 | 5,021.26 | 2,008.50 | 3,012.76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69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6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6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20,085,048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事宜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尚待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相关解锁事宜;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