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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一、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机器人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担保期1年。

公司已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1年。

公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小松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300万元,担保期1年。

公司已为全资子公司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500万元,担保期1年。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6800万元。

二、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会计准则(简称“新金融准则”);《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公司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平 黄新奎 刘林青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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