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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智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了《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等方面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估,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同时,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第二章 考核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一、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业绩考核条件

①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18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18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18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以股份支付费用不做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以上业绩考核适用于现行的会计准则;

3、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人力资源部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100%8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以上,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 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二、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三、考核结果作为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四、考核人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违反上述责任义务的,董事会将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将取消考核人资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归档

一、考核结束后,证券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本计划结束五年后由证券部负责统一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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