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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6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
  经查,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通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受托履行董事长主要职责的赵晓明和董事会秘书韦光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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