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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保持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产品、新业务的快速推广,是必要且可行的。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为公司(含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了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湘利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利来”)、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光宇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利民”)及其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扩大子公司业务规模,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

司为湘利来、光宇利民及其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担保事项的审核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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