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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再审申请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驳回4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位于浏阳经济开发区康平路167号、权证号为湘(2018)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0001224号、0001226号、0001228号不动产的查封;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48名申请人向最高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48起再审申请处于最高院立案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驳回4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公司收到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位于浏阳经济开发区康平路167号、权证号为湘(2018)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0001224号、0001226号、0001228号不动产的查封;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48名申请人向最高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民申5159、5161、5875、5877共计4份《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驳回4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解除保全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中院出具的(2019)湘01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中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位于浏阳经济开发区康平路167号、权证号为湘(2018)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0001224号、0001226号、0001228号不动产的查封。

三、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48名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现已立案审查,公司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应诉材料。

上述48名申请人为相关诉讼案件的一审原告及二审上诉人。

四、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936起案件均已判决生效或调解、裁定结案,根据判决与调解裁定结果,公司应向各原告赔偿损失合计81,107,271.73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028,770.3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上述936起案件全部完成赔付。

五、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诉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3起,全部为合同纠纷,合计金额为1,380.09万元,均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13起,1起为股权纠纷案,目前已一审开庭,暂未收到判决;2起为合同纠纷,涉及金额651.02万元,目前处于审理阶段;10起为劳动人事争议,涉及金额118.41万元,目前处于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48起再审申请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相关案件的财产保全冻结已全部解除。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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