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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森、盛国祥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75 号

王森、盛国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2月,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100%股份。2015年11月,兴源环境和你们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你们承诺中艺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应自2018年1月1日起三年内收回,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账款总额的回收额未达到90%的,你们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艺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向中艺公司补偿上述应收账款总额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兴源环境披露的公告,2021年4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艺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根据《补偿协议》约定,你们应补偿金额分别为872.68万元、

387.23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你们尚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你们作为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人,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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