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对本次调整的议案回避表决,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1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7,100,0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 路加 | 赵勇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