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续借部分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续借有利于子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流动资金压力,本次续借年利率不高于新希望投资集团实际融资成本,新希望投资集团未从本次续借资金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杨芳、方强、盛子夏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 汪光宇 | 路加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