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中潘塘村。
经查明,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控股”)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原控股股东,在持有兴源环境30%以上股份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8月2日、3日,兴源控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减持兴源环境股份397.01万股,占兴源环境总股本的0.26%,涉及金额1,633.13万元,兴源控股在减持前未进行预披露。
二、2018年8月23日、24日,兴源控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减持兴源环境股份369.49万股,占兴源环境总股本的0.24%,涉及金额1,306.11万元。兴源控股在减持前未预披露,直到2018年8月25日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遭遇平仓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2018年8月27日至30日,兴源控股继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减持兴源环境股份464.29万股,占兴源环境总股本的0.30%,涉及金额1,610.99万元,上述被动平仓减持日期距离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
三、2018年7月11日,兴源控股增持兴源环境股份116.24万股,在2018年8月2日至30日被动平仓减持兴源环境股份1,230.79万股,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兴源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4.7条、第4.4.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