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续借部分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续借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短期流动资金压力,本次借款利率即为兴源控股的融资成本,兴源控股并未从本次借款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续借事项。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李佳女士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 汪光宇 | 路加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