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续借部分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续借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短期流动资金压力,本次借款利率即为兴源控股的融资成本,兴源控股并未从本次借款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续借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 汪光宇 | 路加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