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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水务: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07号)、《关于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08号)、《关于对王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2023年一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涉及调减营业收入13,980,319.53元、调减利润总额16,069,553.83元。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埋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口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张华根作为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王贤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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