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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水务: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0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31,018.2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执行通知书,向权利人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执行费37.76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基本情况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河资产”)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巴安净水有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安福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黎川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巴安环保有限公司股权和与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项下合法享有的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应收账款已为本次债务重组提供担保,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2022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17巴安债”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8)、《关于签署股权质押协议暨子公司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银河资产与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迈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方已从银河资产变更为上海迈业,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务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2-115)。关于上述债务的履行,上海迈业于2023年3月14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23)京长安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上海迈业可持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3年4月21日,上海迈业同意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展期至2023年10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因资金状况紧张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近日,申请执行人上海迈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安福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执250号《执行通知书》。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巴安净水有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安福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黎川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巴安环保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权利人支付人民币310,182,796.55元及利息。执行费377,582.8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1起,涉及金额230.94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号案由立案时间立案金额(万元)案件 状态
1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九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人民政(2024)鲁0502民初566号委托合同纠纷2024/1/23230.94一审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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