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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水务: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3号)、《关于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月20日至9月18 日,你公司名下19个银行账户陆续被冻结,冻结金额合计1,016.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直至2023年10月20日才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埋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口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

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4号),主要内容如下:

“张华根自2023年4月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自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10月9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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