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1

当事人:

严琳,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严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30日,严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汪新芽所持雅本化学股份1,900万股。前述股份转让前,汪新芽持有雅本化学股份8,400.04万股,其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新余科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的雅本化学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8,164.30万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股份235.74万股。严琳在受让汪新芽所持股份后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将该1,900万股全部减持,减持比例为1.97%,减持金额为14,105.84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严琳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严琳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股份前其已向出让方确认交易股票的性质为非限售股,并向介绍人核实出让方情况,被告知出让方不是大股东。同时,受让的雅本化学股票在大宗交易自助委托系统中均以非受限的委托方式进行买卖,其无法得知转让方为雅本化学大股东。减持违规系出让方故意隐瞒所致,其本人不存在故意违规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严琳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严琳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受让方,应当知悉并遵守股份转让相关规定。雅本化学前期已披露汪新芽取得雅本化学股份情况,严琳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雅本化学大额股份前,未结合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情况等合理判断并审慎核实出让方身份及受让股份性质,不得仅以出让方、介绍人误导,以及交易方自主选择的交易实现渠道为由免除其违规减持的责任。综上,本所对严琳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严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严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雅本化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严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