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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59,简称“新天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10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科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年报披露日期:2019年3月29日
申报时间:2019年3月29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金涛、李文杰
联系人金涛、李文杰
联系电话021-23219539、021-2321961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9
注册资本1,175,657,958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
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
联系人杨冬玲
联系电话0371-561609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6年9月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新天科技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 (3)根据新天科技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等相关文件; (4)组织新天科技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和新天科技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公开发行有关文件; (7)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新天科技共同确定发行方案、发行价格和相关时间安排; (8)协助新天科技准备推介资料、分析报告; (9)协助新天科技完成路演、推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等相关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1)督导新天科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存放、管理、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2)督导新天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新天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督导新天科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执行; (4)督导新天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6)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进行专题培训; (7)持续关注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公共传媒对公司的各类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培训工作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海通证券原指派金涛先生和王欢先生为新天科技保荐代表人。由于王欢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新天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新天科技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李文杰先生接替王欢先生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此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新天科技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金涛先生和李文杰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1、尽职调查推荐阶段:新天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新天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就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重要事宜,提前与保荐机构沟通,在取得保荐机构认可后实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公司三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对保荐机构事先或事后审阅文件提供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新天科技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履行批准及公告流程,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公司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新天科技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鉴于新天科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新天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直至新天科技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涛 李文杰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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