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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新天科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6号”文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198,18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2,179,991.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192,898.1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9,987,092.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0日全部到位,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1135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6年10月20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设了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其中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

目、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和“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所需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016年10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存放于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转出至公司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转入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涛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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