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天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涛 | 联系电话:021-2321953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杰 | 联系电话:021-2321961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1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新天科技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新天科技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新天科技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如若本人控制的单位出现与新天科技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新天科技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新天科技经营。本人承诺不以新天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新天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新天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新天科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公司2007年12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07年3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要求公司限期补缴任何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此,公司控股股东费战波、费占军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连带的按本承诺函出具时承诺人间彼此持股比例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双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1)行使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人李健(现公司董事)承诺:在费战波或费占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费战波和费占军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5.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费战波、费占军、王钧、李建伟、林安秀、宋红亮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费战波、费占军、王钧、李健、迟国敬、林安秀、李建伟、杨冬玲、徐文亮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涛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