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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锻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7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致同专字(2020)第110ZA077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锻科技”)2019年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110ZA7037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了精锻科技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45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基于精锻科技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对精锻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921.02万元,同比减少2.8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7,386.08万元,同比减少

32.79%。(3)会计师将收入确认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所实施的具体的审计程序、样本覆盖范围(如涉及)及结果;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结果。

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及结果如下:

1、了解、评价、测试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认为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

2、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经检查收入确认具体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获取2019年度销售清单,对国内业务及出口业务分别选取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的主要客户销售明细作为样本,样本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74%,核对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验收单、结算单、报关单等支持性文件,未见异常;

4、对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与其全年交易额及期末往来款余额,交易额函证回函可确认的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82%,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可确认的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79%;取得海关出口数据与账面外销收入记录核对;

5、对国内外第三方物流仓库及产线库存(以下简称“异地库存”)进行函证,函证回函占异地库存余额的比例为83%。对国外第三方物流仓库发函外还获取国外第三方物流仓库的日报表,将日报表收发存情况与收入确认进行核对;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检查结算单日期及金额与收入入账时间及金额,涵盖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8日。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在 2019 年报审计中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公司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结果:

1、了解、评估和测试与营业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认为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

2、检查公司产品成本核算政策,成本核算政策合理并得到一贯执行;

3、对生产成本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检查各月同一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比较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报告期内产品料、工、费波动情况具有合理性;

4、验算产品成本计算表、产成品进销存明细表,并与财务记录进行核对;

5、获取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清单,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成本结转符合配比原则。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对公司2019年度成本结转的准确性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问询函问题二:

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为72,501.47万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60.81%。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重大客户(占销售收入10%以上),如存在,请说明获取客户方式、客户是否具有足够履约能力,并请会计师说明针对该新增重大客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结果。

(一)公司回复

本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超过10%的重大客户,近年来企业客户较为稳定。

(二)会计师回复

公司当年不存在当期收入超过总体收入10%以上的新增客户,关于对收入的程序详见上述“问询函问题1-会计师回复”。

问询函问题四:

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23,280.63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2,822.90万元,请按各存货项目说明跌价准备测算的具体过程,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结果。

(一)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存货组成如下:

存货类别单位期末金额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万元6,526.09246.706,279.39
委托加工物资万元471.16471.16
周转材料万元3,149.861,126.802,023.06
在途物资万元496.84496.84
在产品万元2,950.01126.212,823.80
库存商品万元6,943.951,323.195,620.76
存货类别单位期末金额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发出商品万元2,742.712,742.71
合计万元23,280.632,822.9020,457.73

公司针对各类存货测算跌价的具体过程如下: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依据:①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库存商品的订单售价(或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②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订单售价(或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具体来看,按存货项目进行的跌价测试如下:

1、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等

正常用于生产的材料存货:若库存商品订单售价(或预计售价)减材料账面成本、生产至完工入库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0,则不计提跌价准备。

预计不能正常使用的钢材类存货,以预计处置的废料价值作为可变现净值,即账面成本扣除可变现净值作为跌价准备计提依据。

2、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预计能够正常销售的成品存货:若以订单售价(或预计售价)减成品存货账面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0,则不计提跌价准备。

预计不能实现销售的成品存货,以预计处置的废品价值作为可变现净值,即账面成本扣除可变现净值作为跌价准备计提依据。

(二)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结果:

1、了解、评价了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运行有效性;

2、对本地存货实施监盘,监盘比例达到本地库存金额的47%,并且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同时针对异地库存实施函证程序;检查发出商品在期后结算情况,该部分发出商品均在2020年1月份结算并开票确认收入;

3、取得存货的年末库龄表,结合盘点时观察的产品状况,进行库龄分析性复核;

4、结合存货监盘及函证的情况,了解存货跌价情况,复核与评估管理层确定可变现净值时做出的重大估计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5、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并验算,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按相关会计政策执行,检查以前年度计提存货跌的存货在本期的变化情况等;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对2019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

问询函问题五:

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存在对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账面值580.91万元,对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账面值315.42万元。请分别说明以上两项投资的具体事项、投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及会计核算过程。请会计师对以上投资纳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投资的具体事项

公司对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姜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姜堰市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姜堰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均为股权投资。

2、投资审议程序

公司对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经当时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具体如下:

2004年10月,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姜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认股人民币200万元;

2006年8月,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向姜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100万元;同意认购姜堰农村合作银行股份100万元。2008年12月,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对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加投资100万元。

3、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2011年8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以及2011-2013年定期报告中均披露于“长期股权投资”;2014-2018年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会计核算过程

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根据本公司持有上述两家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初衷并非完全出于交易性目的,且几乎每年从被投资单位获取股利分红,故将持有的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划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二)会计师回复:

精锻科技对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分别为1.60%、0.16%,依据管理层的投资策略,对于这两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持有不是为了近期出售或用于短期获利,符合“非交易性”的投资目的。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精锻科技将两项投资纳入成本法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精锻科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即不能通过SPPI测试),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权益工具),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精锻科技将这两项投资纳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本回复仅向深交所报送及披露(如适用)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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