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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3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 ...... 1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 3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 ...... 5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 6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 6

第八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公司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六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二十九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负责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票数)等。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10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低于”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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