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3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路6号——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285,247,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77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285,142,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66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10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建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融资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5,169,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6%;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672%;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