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信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宜。
二、关于拟转让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转让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权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提前回收现金流,布局公司战略规划方向上的核心领域。交易价格经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评估后友好协商确定,公平、合理、公允,符合市场规则。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宜。
三、关于豁免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业绩豁免,是公司管理层结合长期战略规划与短期交易实现做出的慎重安排,有利于公司提前回收现金流,布局公司战略规划方向上的核心领域。进行本次完成武汉钧恒股权转让并业绩豁免是当前情况下的最优可选方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业绩豁免事项,该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内容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登平(签字):
黄文锋(签字):
胡左浩(签字):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