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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且应将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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