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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23-018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拟将以自有资金向春秋时代(平潭)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时代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春秋”)提供的人民币2,370万元的财务资助展期至2024年3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8%。

2.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将密切关注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未来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借款。虽然公司已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1. 财务资助展期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光线影业以自有资金向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提供人民币2,370万元的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鉴于上述财务资助期限即将届满,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财务资助展期至2024年3月31日。光线影业本次向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用于投资制作电影《扫黑·拨云见日》

(以下简称“该项目”)之需要。光线影业为该项目的出品、发行方,该项目预计今年上映,由曾成功导演、监制了《白夜追凶》《心理罪》《古董局中局》《“大”人物》等优秀影视剧作品的五百执导,并由业内优秀主创团队创作,是一部展现扫黑除恶斗争胜利成果的动作大戏。该项目用扫黑除恶案例来塑造“人物”,故事深切民生,极具社会现实意义;场景多元,场面丰富,影视化效果强;通过影视艺术手段客观反映扫黑除恶的阶段性成果,题材突破,故事创新,是一部有信仰的主旋律商业电影,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的美好期待,能够引发观众情感共鸣。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为春秋时代影业旗下公司,春秋时代影业是影视文化内容生产公司,与相关艺术管理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互动,有着良好的资源整合能力。春秋时代影业自成立以来出品了包括《战狼》系列电影及《空天猎》《“大”人物》等主流题材电影,在主旋律商业影片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吕建民先生系资深电影制片人、出品人,春秋时代影业董事长,成功出品或发行了《战狼》系列电影、《大话西游3》《空天猎》《盲井》等电影作品。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 审议程序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因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春秋平潭基本情况

1. 春秋平潭基本情况

名称:春秋时代(平潭)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0日

暂定名,电影名称以最终上映时为准。

注册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二号楼十一层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吕建民控股股东:春秋时代(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经营性演出及经纪业务,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动画、漫画设计、制作,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摄影扩印服务,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以上均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被资助对象财务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春秋平潭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6,169,597.7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76,904,100.46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0,734,502.68元;2022年度,春秋平潭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297,874.8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7,589,282.51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春秋平潭的信用状况良好。

3. 春秋平潭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春秋平潭产权及控制关系:

5.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春秋平潭及云南春秋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370万元。

6. 春秋平潭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0%

0.8%

93.9%4.5%0.8%0.8%

1%

99%1%

吕建民

吕建民周 璞

北京泽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泽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启进鲍卫国王炜栋

春秋时代(北京)影业有限公司

春秋时代(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春秋时代(平潭)影业有限公司

(二)云南春秋基本情况

1. 云南春秋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春秋时代影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0月8日注册地点:云南省滇中新区滇兴街滇中空港商务广场1号楼405-6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宓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电影发行;电视剧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影制片;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电影摄制服务;翻译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被资助对象财务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云南春秋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88,120.54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57,707.48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0,413.06元;2022年度,云南春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867.92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467.42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云南春秋的信用状况良好。

3. 云南春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云南春秋产权及控制关系:周宓持有云南春秋100%股权。

5.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云南春秋及春秋平潭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370万元。

6. 云南春秋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签署日期:2023年3月20日

2. 合同签署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3. 合同各方

出借方:光线影业(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春秋平潭、云南春秋(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吕建民(以下简称“丙方”)

4. 资助方式:自有资金

5. 借款金额:人民币2,370万元

6. 借款展期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

7. 借款利息:借款的年利率为8%。

8. 担保措施

(1)连带保证:

丙方作为春秋平潭之法定代表人,仍继续对《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及/或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应收账款的质押:

乙方仍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其在电影《狼群》及《扫黑·拨云见日》中的应收账款为甲方设定抵押、提供担保。

9. 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按时足额地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如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则乙方应以欠付款项(含欠付本金及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万分之四/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财务资助的违约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方以其在上述两部电影中的应收账款为光线影业设定质押、提供担保,光线影业为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同时,本次财务资助由春秋平潭之法定代表人吕建民先生向光线影业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虽有以上风险防控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了公司的相关风险。被资助对象具备履约能力,资金使用费率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平均水平,整体风险较为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子公司收取公允、合理的借款利息,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资金风险降低;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其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北京全擎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1,888万元财务资助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除此之外,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3,1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3%。

九、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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