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参股公司北京央广联合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广联合”)21%股权事项,有利于增加公司净现金流,减少经营压力,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央广联合21%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李仲飞、吴静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