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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2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0-107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 人,代表公司股份 68,380,494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11.02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71,038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1.63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代表公司股份 58,209,456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9.38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39,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89.4105%;反对7,241,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10.5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39,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89.4105%;反对7,241,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10.5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39,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89.4105%;反对7,241,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10.5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39,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89.4105%;反对7,241,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10.5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139,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89.4105%;反对7,241,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10.5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39,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89.4105%;反对7,241,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10.5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夏玉萍律师、吴培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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