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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成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3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内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指南》、《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公司治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中,陈海斌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影响。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陈海斌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形。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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