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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仕斌、刘春信、宋志刚、唐传训、王健、邵泽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华、郑垲、汪晓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华先生、郑垲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汪晓东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5日,向2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64.3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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