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要求公司及时报送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