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87 号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你公司与关联方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能车灯”)签署《借款合同》,拟以自有资金向唯能车灯提供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借款利率为6.5%或5.45%。截至目前,你公司累计向唯能车灯提供借款544.26万元,上述借款逾期仍未收回。你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7.1.1条、第7.1.3条、第7.1.9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回收逾期款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