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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展期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

叶剑生 刘召军 罗桃

2019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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