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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减持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减持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持有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44%)的股东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43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持有公司股份6,46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4%)的董事、总经理王丽萍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85,400股(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

3、持有公司股份5,47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5%)的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芳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39,550股(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6%)。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王丽萍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36000006.44
2王丽萍64616001.24
3刘芳54782001.0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其孽生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0,436,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王丽萍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585,400股(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刘芳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339,550股(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6%;

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东宝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33,600,000股东宝生物股票十二个月内不予转让。同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王丽萍女士、刘芳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金融资产以及董事、总经理王丽萍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刘芳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丽萍女士、刘芳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金融资产、王丽萍女士、刘芳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丽萍女士、刘芳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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