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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0年8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公司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本次年报全文及摘要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2、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2、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指

定报刊上刊登提示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4、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况,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发生且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属公司发生本条所列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七)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六)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八)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且未按前款标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1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风险因素: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

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三十五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定对象将与公司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十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进行《创业板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并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重大事项发生后,公司相关人员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安排编制,并组织审核临时报告(涉及财务信息的公告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需公开披露的经营事项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重要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核准后上报或登载;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到本制度列示重大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指定授权人)签字; 2、董事会秘书根据子公司报送材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及时编制临时报告;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将相关材料存档;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需公开披露的经营事项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上述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上述记录表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责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它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给予释疑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五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5、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6、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各职能部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我核查,如有发生,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六条 凡因责任人未履行到位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凡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事项的参照本制度相关金额标准执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应披露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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