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详细了解,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了解,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交易公平、公正、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俞有光: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14日